您好,欢迎访问宿迁润博绿化有限公司官网!

全国咨询热线

15751556000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关于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及牧草检疫工作的通知

导读

发布部门:业部布文号: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2021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植物检疫条例》以来,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按照分工,在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

公布部门:农业部
公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农牧渔业)厅(局),各口岸动植物检疫局:
自2021年1月3日国务院颁布《植物检疫条例》以来,农业植物检疫部门根据分工,在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检疫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有用地保护了上述植物的平安生产。但是,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农业、林业部门对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交织检疫的问题。为了保证《植物检疫条例》的贯彻实施,经国务院领导赞成,国务院办公厅于2021年3月以国办函(1997)1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对上述植物的检疫分工作出了明确的划定。国务院办公厅文件下发以后,大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都积极地举行了贯彻落实,但也有一些地方贯彻落实的进度不快,有的地方甚至还存在模糊熟悉。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的文件精神,加强水果、花卉、中药材和牧草(含草坪草)的检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统一熟悉,明确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管理职责。有关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的检疫问题,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在给林业部办公厅的复函(见附件)中,进一步重申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中药材由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检疫的分工划定,各地要负责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和国务院法制局的文件精神,积极做好协调工作,负责推行农业植物检疫部门的职责。
二、负责做好水果、花卉、中药材和牧草(含草坪草)的检疫工作。各地要根据植物检疫操作规程,严格举行产地检疫和调运检疫工作,切实防止检疫对象的传播伸张。
三、加强对外洋引进上述植物种苗的检疫工作。各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根据农业部关于外洋引种检疫划定的有关程序和权限,负责做好外洋引进种苗的检疫审批和引进后生长期间的疫情监测工作。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对外洋引种检疫审批单的审核和引进种苗的检疫工作,对不相符国务院办公厅检疫分工划定的越权审批单不予接受报检,并请引种单元按划定重新解决审批手续,对检疫中发现问题的种苗要按有关划定举行处理。
四、各级农业植物检疫机构要坚持既把关又服务的原则,积极提高工作质量,并加强同林业检疫机构和动植物检疫机构的配合,切实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附件:
对《林业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
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的意见的函》的复函
一九九七年五月三十日国务院法制局办公室
林业部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请我局研办你部《关于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分工问题的函〉的意见的函》(林护呈字〔1997〕6号)。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森林法》的有关划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森林资本的保护、利用、更新和监视管理,并负责划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举行检疫,但并未明确划定水果、花卉、中药材归林业部门检疫。林业植物的检疫,还应当遵照2021年5月国务院颁布的《植物检疫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职责分工的划定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水果、花卉、中药材等植物检疫工作分工问题的函》(以下简称国办函〔1997〕19号)相符《植物检疫条例》的划定,并考虑了农业部、林业部过去协商平等的检疫分工,不存在违反《森林法》的问题。
二、国办通〔1993〕29号关于“‘茶、桑、果’的行业管理原则上由农业部负责,其中山区的部门由林业部管理,并纳入林业统计范围”的划定,重要是根据现状,明确茶、桑、果的行业管理分工和统计口径,并不涉及茶、桑、果的检疫问题。不能据此以为“茶、桑、果”的检疫由林业部负责。
三、国办函〔1997〕19号文划定,省级人民政府已经划定由林业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对水果、花卉、中药材检疫的,可按其划定执行,因此不会造成各地在执法中新的矛盾和难题。
四、林业部门和农业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办函〔1997〕19号文的划定,亲热配合,切实做好植物检疫工作。

本站所提供的新闻资讯、市场行情等内容均为作者提供、网友推荐、互联网整理而来,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并不代表润博园林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转载请注明:https://runyy.com/news/84111.html

相关文章

15751556000
微信号已复制,请打开微信添加咨询详情!
X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5751556000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