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热线
157515560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草种管理,提高草种质量,维护草品种选育者和草种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的正当权益,促进草业的健康生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草品种选育和草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设施。
第三条本设施所称草种,是指用于动物饲养、生态建设、绿化美化等用途的草本植物及饲用灌木的籽粒、果实、根、茎、苗、叶、芽等栽植质料或者繁殖质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天下草种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地区内的草种管理工作。
第五条 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生产、经营活动;草种生产经营机构不得参与和从事草种行政管理工作。草种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政上必须脱离。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种质资本保护和良种选育、生产、更新、推广工作,激励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奖励在草种质资本保护和良种选育、推广等工作中成就显著的单元和小我私人。
第二章 草种质资本保护
第七条 国家保护草种质资本,任何单元和小我私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八条 农业部根据需要体例国家重点保护草种质资本名录。
第九条 农业部组织有关单元网络、清算、判定、挂号、保留、交流和利用草种质资本,成立草种质资本库,并定期公布可供利用的草种质资本名录。
第十条 农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成立国家和地方草种质资本保护区或者保护地。
第十一条 阻止采集、采挖国家重点保护的自然草种质资本。确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采挖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十二条 从境外引进的草种质资本,应当依法举行检疫。
对首次引进的草种,应当举行隔离试种,并举行风险评估,经确认平安后方可使用。
第十三条 国家对草种质资本享有主权,任何单元和小我私人向境外提供草种质资本的,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农业部审批。
第三章 草品种选育与审定
第十四条 国家激励单元和小我私人从事草品种选育,激励科研单元与企业相结合选育草品种,激励企业投资选育草品种。
第十五条 国家执行新草品种审定制度。新草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公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第十六条 农业部设立天下草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新草品种审定工作。
天下草品种审定委员会由相关的科研、教学、技术推广、行政管理等方面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职务的专业人员组成。
天下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农业部聘用。
第十七条 审定通过的新草品种,由天下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揭晓证书,农业部公告。
审定公告应当包罗审定通过的品种名称、选育者、适应地区等内容。
审定未通过的,由天下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在中国没有经常寓所或者营业场所的外国公民、外国企业或外国其他组织在中国申请新草品种审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国草种科研、生产、经营机构署理。
第四章 草种生产
第十九条 重要草种的商品生产执行许可制度。
草种生产许可证由草种生产单元或小我私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单元和小我私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繁殖草种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二)具有无国家划定检疫对象的草种生产地点;
(三)具有与草种生产相适应的资金和生产、检验设施;
(四)具有相应的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五)执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申请领取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草种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二)专业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资格证实;
(三)注册资本证实质料;
(四)检验设施和仪器装备清单、照片和产权或正当使用权证实;
(五)草种晒场情况介绍或草种烘干装备照片及产权或正当使用权证实;
(六)草种仓储设施照片及产权或正当使用权证实;
(七)草种生产地点的检疫证实和情况介绍;
(八)草种生产质量保证制度;
(九)品种特征介绍。
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赞成的书面证实或品种转让条约;生产草种是转基因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农业转基因生物平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作出是否核发草种生产许可证的决议。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时,审批机关可以对生产地点、晾晒烘干设施、仓储设施、检验设施和仪器装备举行实地观测。
第二十三条 草种生产许可证式样由农业部统一划定。
草种生产许可证有用期为3年,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期满3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申领。
在草种生产许可证有用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换取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解决换取手续,并提供相应证实质料。
第二十四条 阻止任何单元和小我私人无证从事重要草种的商品生产。
阻止伪造、变造、交易、租借草种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草种生产单元和小我私人应当根据《草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草种,并成立草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纪录、产地气象纪录、种子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留至草种生产后2年。
第五章 草种经营
第二十六条 草种经营执行许可制度。草种经营单元和小我私人应当先取得草种经营许可证后,凭草种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解决或者换取营业执照,但遵照《种子法》划定不需要解决草种经营许可证的除外。
重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通例原各种子的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元和小我私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草种出入口营业的,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元或小我私人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其他草种经营许可证,由草种经营单元或小我私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第二十七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单元和小我私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草各种类和数目相适应的资金及自力肩负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能够正确识别所经营的草种、检验草种质量、把握草种贮藏和保管技术的人员;
(三)具有与经营草种的种类、数目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及仓储设施;
(四)执法、律例划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申请领取草种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质料:
(一)草种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本站所提供的新闻资讯、市场行情等内容均为作者提供、网友推荐、互联网整理而来,目的在于传递更多行业信息,并不代表润博园林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转载请注明:https://www.runyy.com/news/8404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