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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上旬,桂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的讯断正式生效。被告人刘芳犯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其犯罪所得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今年4月,桂阳县正和乡阳山村子坦坪组村民刘芳,未经村组及村民赞成,也未解决任何正当手续,私自将本组一株桂花古树以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本县城郊乡官溪村的李某(另案处理)。刘芳在去年试图盗卖该树时,曾被林业公安阻止,并被见告该桂花树是珍贵保护树木。
李某在未解决任何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于今年4月23日组织人挖树,将树根部掘开包扎好,在准备将桂花树吊装运走时被闻讯赶来的林业公安阻止。经判定,被采挖的树为桂花树,树龄为200年至210年。按国家对名树古木的有关分级标准,该树属于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古树。
案发后,刘芳主动上缴了所有赃款,其家庭将桂花树移回原位重栽,现树仍生长在原地。刘芳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即被批捕。审查机关以涉嫌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对刘芳提起公诉。
非法出售古树是否组成犯罪。
主办本案的桂阳县法院法官李六荣说,2021年第九届天下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六项,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划定,非法采伐、损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和《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本保护条例》,采植受保护的植物须林业部门解决采植许可证。本案被告人刘芳违反相关划定,未解决任何正当手续,明知桂花古树是国家明令保护的珍贵植物,仍出售给他人举行采挖,已组成非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在本案涉案桂花树被采挖时,被他人阻止,树未被挖走,现仍生长在原地,属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故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未遂。
刑法第二十三条划定:“已经着手执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缘故原因而未能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刘芳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主动上缴赃款,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
“桂子月中落,天香云外飘”,这是昔人笔下丹桂飘香的诗情画意。殊不知,桂花古树照样国家重点保护的植物。本案“一株桂花树换来半年刑”的教训警示人们,古树及一切珍贵植物不容非法采挖或销售,否则,不仅损坏了环境,还难逃执法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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