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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管理实行细则》的通知
林场发[2009]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团体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了加强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的审批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入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入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设施〉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等划定,我局制订了《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管理实行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管理实行细则
为了加强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审批与管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入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入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设施〉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等划定,制订本细则.
一、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审批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划定,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审批由国家林业局组织实行,详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承办.
二、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申请
申请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的单位和小我私人,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林木种子苗木(种用)入口申请表;
(二)入口单位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的审核文件,并附《种用证实》;
(三)入口条约复印件;
(四)种子(苗)质量说明,或条约中有质量约定;
(五)从事入口的单位初次解决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审批时,需提交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核发的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有关划定可以不解决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小我私人需要提交培育、繁殖种子苗木的土地证实复印件;
三、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解决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审批的单位和小我私人必须具有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或具备适合培育、繁殖林木种子苗木的牢靠场所和必须设施;
(二)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的种类必须在财关税[2006]3号文件所附《入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免税货物清单》局限内;
(三)入口用途是以科研、栽植、培育为目标,直接用于或服务于林业生产.
入口用于高尔夫球场、足球场、度假村或俱乐部等场所建设的林木种子(苗)不享受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免税优惠政策.
四、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审批数目
种用入口审批的免税品种、数目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的年度设计执行.
五、申请与审批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申请;
(二)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审核后出具审核文件及《种用证实》;
(三)国家林业局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举行审查,审查及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议,向申请人核发《国家林业局种子苗木(种用)入口许可表》,有用期不跨越90天;审查不及格的,由国家林业局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见告复议或诉讼权力.
六、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年度设计的申请
申请解决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审批的单位和小我私人根据现实需要,于每年11月20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报送下一年度入口设计;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根据本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林业发展设计及现实需要,将各单位和小我私人的入口设计汇总后于每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年度入口设计应包罗入口种类、申请单位、设计入口数目、入口用途等内容,并对其中种用入口数目大幅跨越上一年度入口数目标品种详细说明缘故原因.国家林业局根据各省上报的入口设计,连系全国林业发展设计及现实需要,于次年1月15日前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报送今年度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设计.
七、监管与处罚
(一)国家林业局负责对从事林木种苗入口活动的单位和小我私人的监视管理,详细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负责.采取书面检查和实地监视检查相连系的设施,重点对申请入口的林木品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入口条约、获得种用入口林木种苗的使用等举行监视检查.
(二)免税入口的林木种子(苗)用途应相符本细则“三、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应具备的条件”的划定.对违反划定的种子(苗)入口单位,根据《财政部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入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设施》等有关划定处罚.
(三)各省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要根据本细则“六、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年度设计的申请”的要求,及时报送本省下一年度种用林木种子(苗)入口设计,逾期不报下一年度设计的省,不予解决种用种子苗木入口审批.
(四)国家林业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入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设施〉的通知》(财关税[2009]50号)等有关划定,对种用林木种苗入口情况举行监视检查.
八、本细则由国家林业局负责注释.
九、本细则有用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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