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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议》精神,充分行展林木种苗在实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中的积极作用,推进依法治种、科技兴种历程,促进我国林业可持续发展,国家林业局日前印发《关于加速林木种苗发展的意见》,内容如下:
一、加速林木种苗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1.我国林木种苗工作取得了伟大成就.林木种苗是林业建设的基础和保障,肩负着负载林木遗传基因、森林世代繁衍和促进林业发展的重要使命,林木种苗工作是一项重要的公益事业.改革开放以来,稀奇是近几年来,各级政府对林木种苗工作给予高度重视,制订了一系列政策律例,采取了一系列有用措施,使我国林木种苗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种苗生产基地初具规模,形成了以国有种苗基地为主干,多种全部制共同发展的林木种苗生产格局.林木种苗科技含量不停提高,林木良种、新技术在生产中获得了推广应用.林木种苗生产、经营、使用已开始步入法制化轨道,种苗质量监管不停加强.现在,全国有良种基地28.5 万公顷、采种基地158.1 万公顷,苗圃48 .71 万公顷牞年种子生产能力达2500 万公斤,穗条产量达15亿条(根),苗木产量靠近300亿株;基地供种率和良种使用率已到达37%和43%.林木种苗事业的发展为保障林业和生态建设的顺利举行,作出了重要孝顺,对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增添农民收入,施展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林业快速发展迫切要求林木种苗事业有大发展.随着经济社会的不停发展,稀奇是生态建设和林业建设的快速发展,对林木种苗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林木种苗不仅要满足数目需求,更要满足品种多样化、品质优良化的需求,质量需求成为社会提高和林业发展对种苗的第一需求.我国种苗建设正处在由数目扩张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的历史性时期.然则现在,困扰我国林木种苗发展的问题还较多,突出显示在:林木种质资源尚未获得有用保护,种子基地规模小、科技含量低、供需结构性矛盾仍然突出,基地供种率、良种使用率还不顺应林业发展的需要牞种苗管理体制不顺、机构不稳,市场监管刚刚起步,种苗生产、使用、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尚未获得有用保障等.总体上讲,我国林木种苗发展基础还对照微弱,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林业快速发展的要求不相顺应,林木种苗建设的任务非常繁重.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种苗工作,在实行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历程中,要优先发展种苗,要赋予种苗建设以重要的基础职位.
二、指导思想、基本目标和奋斗目标
3.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和《中共中心国务院关于加速林业发展的决议》精神,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准确处置种苗建设与林业发展的关系、准确处置种苗基础保障与产业发展的关系、准确处置国有种苗基地改革与全社会种苗发展的关系、准确处置人的发展与种苗事业提高的关系,以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以确保种苗质量为主线,以机制创新和科技提高为动力,以执法监视为保障,实现我国林木种苗生产基地化、造林良种化、质量标准化、苗木产业化、管理法制化、信息规范化,为林业快速发展和社会提高服务.
4.基本目标. ———依法治种.积极提高全社会执法意识,提高依法决议、依法行政的能力,为种苗发展营造优越的法治环境.———科技兴种.执行科研与生产相连系,数目满足与质量提高相同一,大力推进科技提高和科技创新,提高种苗科技含量,把种苗发展真正转移到依赖科技提高和提高广大从业者素质上来,保证种苗事业持续快速康健发展.———强化服务.强化种苗管理机构的公共服务和行业协会等社会化服务,做好林木种苗生产、流通、消费、分配等全历程服务.———发展产业.把林木种苗作为一项重要产业来发展,从现实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走产业化经营的路子,促进种苗生产专业化,经营主体多元化,质量标准化和育繁销一体化.
5.奋斗目标.力争到2010 年,使我国基地供种率到达70%,良种使用率到达50%,种子贮备能力到达昔时用种量的15 %,林木种质资源获得开端保护,种苗产业结构趋于合理;到2020 年,使基地供种率到达80%,良种使用率到达65%,种子贮备能力到达昔时用种量的20%,林木种质资源获得有用保护,种苗产业实力明显加强,建成对照完整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平安保障、科技创新、社会服务系统.
三、理顺管理体制,强化行政职能
6.理顺管理体制.要切实加强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建设,落实人员体例和工作经费,强化种苗服务能力和执法能力建设,加速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措施,成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清廉高效的林木种苗行政管理体制.
7.强化行政管理职能.各级林木种苗管理机构是负责林木种苗行业管理的单位,要充分行展种苗管理机构政策律例制订、种苗行政许可、种质资源保护、种苗基地监管、种苗执法、质量监视、良种推广、信息指导等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的职能作用,切实将种苗管理职能转变到“指导、规范、监管、服务”上来.
四、加强林木种苗基地的建设与管理,提高种苗生产能力
8.成立规范的林木种苗生产供应系统.林木种子生产供应,要以种子生产基地(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为主体,非基地生产为弥补,成立起以省内调剂为主,国家宏观调控相连系的林木种子供应系统.国家投资建设的种子基地生产的种子由省级种苗管理机构组织采收和调剂使用.苗木生产供应,要以市场为导向,充分行展国有苗木基地的龙头作用,成立起多种全部制共同发展的苗木生产供应系统.
9.加强林木种苗基地及基础设施建设,确保林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根据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对林木种苗的要求,在科学结构、统筹设计的基础上,重点建设一批适合不同区域、不同利用目标的优良针、阔叶树种和灌木树种的良种繁育中心、良种基地、采种基地,完善种苗加工、贮藏、质量监视考验、信息化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林木良种选育推广应用等种苗基础性工作的投入,保证林木种苗可持续发展. 要根据国家有关基本建设资金和项目管理的相关划定、设施和《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工程管理设施》要求,管好、用好林木种苗项目建设资金,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平安运行,提高建设成效.
五、创新林木种苗发展机制,加强林木种苗发展活力
10.深化国有林木种苗基地体制改革.以生产、繁育林木种子及保护和培育林木种质资源为重要任务的国有林木种子生产基地(包罗良种基地、林木良种繁育中心),按从事公益事业单位管理,所需资金按行政附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肩负.国有苗圃要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大力推进机制创新、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积极探索促进林木种苗发展的多种实现形式,激励打破行政区域界线,在保证为林业建设提供优质种苗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基础上,根据自愿互利原则,通过团结、吞并、股份制刷新等形式,引入社会资源,组建跨区域的苗圃团结体,盘活国有资产,实现规模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提高质量效益.
11.大力发展和积极指导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激励各种社会主体跨全部制、跨行业、跨区域投资发展种苗产业.凡有能力的农户、城镇住民、科技人员、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等,都可依法单独或合资参加林木种苗生产和经营.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单位,在行业政策、项目申请和肩负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与国有种苗基地享受一致待遇.在种苗市场准入上,凡具备《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设施》所划定条件者,都可以依法申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根据依法从事种苗的培育和经营.在项目资金扶持上,通过开展非公有制种苗生产和经营的试点工作,为非公制林木种苗的发展缔造同等竞争的环境.要改善对非公有制种苗企业服务和监管工作,加强对非公有制种苗生产者、经营者的职业道德教育和营业能力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加强种苗生产经营者的法制看法,促进正当生产经营种苗.
六、全面落实各项扶持政策,缔造种苗生产经营优越气氛
12.成立耐久稳定的林木种子投入机制.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分要自动向各级人民政府报告工作,加强与有关部分的联系,争取支持.要根据《种子法》的有关划定设立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引种驯化、品种选育、区域试验、审定推广、种子基地维护、种子贮备等工作,稀奇是要落实好种子贮备津贴和林木良种津贴扶持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机构对林木种苗发展的金融支持,把林木种子基地建设、种苗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纳入当地林业建设设计,并予以优先放置.对林木种质资源保护利用、良种选育推广等社会性、公益性建设,由国家放置部分投资,耐久扶持.全面落实国家划定的有关种业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维护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促进种苗事业的康健发展.
七、依赖科技提高,进一步提高种苗的科技含量
13.加强科学研究.要重视林木种苗科学研究,激励社会各界投资开展种苗科研攻关,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创新能力.要积极组织气力,多方筹集资金,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普查工作,制订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保护战略和资源整理、公布和交流设计,以及保留地项目建设设计,重点网络、保留优良林木(灌木)、乡土树种和珍稀濒危树种的种质资源,成立起我国林木种质资源保留系统,实现全面保留、科学评价和合理利用;有目标地引进外洋优良树种,丰富我国的物种资源.要根据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及国土绿化需要,制订良种选育战略,开展抗逆性强的生态林良种、速生丰产用材林良种、优质经济林良种的选育工作;积极开展林木良种审(认)定工作.要加强种苗应用技术研究,激励社会各界投资与科研院校团结开展种苗科研攻关.
14.抓好现有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要筛选、组装一批科研成果,成立和完善科研与生产相连系的良种推广系统,加速推广良种繁育、苗木培育、种苗包装运输等种苗生产、经营、流通环节的先进适用技术,提高林木种苗的科技含量.激励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科技人员,举行新技术成果孵化,与种苗基地团结兴办种苗科技树模园区或种苗团体.要开展种苗技术培训,不停加强林木种苗科技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15.全面推进林木种苗标准化建设.要成立健全种苗标准化系统,加速种苗标准制(修)订工作,建设一批种苗标准化树模区,并逐步成立起种苗质量认证系统,执行源头管理与历程管理相连系.
八、加强法治建设,依法保护好种苗生产和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16.加强林木种苗法治建设.继续加强林木种苗法治教育,提高民众执法意识;加速制订《种子法》配套律例,依法举行种苗管理.规范种苗市场秩序,严肃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种苗、乱引滥繁、虚伪宣传、无证无签生产经营林木种苗的违法行为.成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视有用、保障有力的林木种苗执法监管系统,充分执法气力,改善执法监视条件,提高执法监视队伍素质,缔造优越的执法环境.
17.依法开展林木种苗行政审批工作.各级种苗管理机构要明确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受理送达与审查脱离的工作制度,公然审批程序,成立健全种苗行政审批档案.加强对审批人和被审批人的监视管理,及时组织监视检查工作.
18.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视管理.要成立健全林木种苗质量考验检测系统,加强各级种苗质量监视考验站建设,成立一支精壮高效稳定的种苗质量监视考验队伍,提高林木种苗质量监视考验能力.全面推进全国性林木种苗质量抽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种苗质量自查和各地种苗质量自检制度,检查结果要与六大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投资挂钩.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视管理的划定》和《造林质量管理暂行设施》的划定,执行林业行政主管部分向导干部林木种苗质量管理责任制、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和标签制度及质量考验、种苗使用责任追究、质量案件上报跟踪等制度,确保林木种苗质量.
九、成立和完善林木种苗社会化服务系统
19.激励成立林木种苗行业协会或社会整体.激励各地成立以服务社会为宗旨,以营造优越的生产经营环境为目标的林木种苗协会或社会整体,为林木种苗生产、经营者提供多条理、多渠道、全方位的社会化服务.帮助种苗生产经营者解决现实困难,为企业和林农提供政策咨询和中介服务,推动种苗良性持续发展.
20.加强种苗信息管理.要加强种苗生产、供应展望、预告工作,搞好余缺调剂,保证种苗供应.要根据全国种苗网络建设的同一标准和要求,加强种苗信息网络建设,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尽快与国家种苗网对接,使种苗生产供求信息实现共享.要全面准确掌握并及时报送、公布种苗供求和新品种信息,指导种苗生产,确保造林任务圆满完成.21.分区域成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有条件的区域,要成立林木种苗交易市场,通过展览会、信息公布会等多种形式,为种苗供需双方提供交易场所和信息交流时机.
十、切实加强向导,强化素质,提高林木种苗管理程度
22.进一步提高熟悉,明确责任.要充分熟悉加速林木种苗发展对实行六大林业重点工程甚至整个生态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林业主管部分的重要向导要把种苗建设作为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建设较重要的基础保障来抓,作为“科技兴林”的下午环节来抓,作为林业建设的一项耐久的战略措施来抓.继续坚持一把手抓种苗、超前抓种苗、下大气力抓种苗的好做法,把种苗机构建设纳入议事日程,明确工作目标,研究详细设施,加强督促检查.
23.解放思想,提高种苗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成立起种苗人才教育和培训系统,切实加大对种苗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使种苗管理人员熟练掌握国家林业和林木种苗执法、律例、政策和目标,提高种苗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力争在种苗管理工作的理论创新、工作创新和制度创新方面有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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