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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男子结伙盗伐价值3.9万黄花梨树获刑三年

导读

海南省东方市男子刘某与同伙半夜入户盗伐2棵黄花梨树,被发现后弃树逃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1日晚上,刘某和李某甲、张……

海南省东方市男子刘某与朋友午夜入户盗伐2棵黄花梨树,被发现后弃树逃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一审法院讯断,刘某犯偷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10月21日晚上,刘某和李某甲、张某(二人均已讯断)到东方八所镇吃夜宵时,张某说其在某园区打工时发现有几棵黄花梨树并提议去偷,三人平等赞成。吃完宵夜已是破晓2时许,刘某等三人到八所镇某园区宿舍前,计划用锯盗伐李某的两棵黄花梨树,三人轮流锯树,在锯第二棵树时被发现,遂弃树分头逃跑。张某在逃跑历程中被李某等人抓获,刘某等人逃离现场。2021年9月30日,刘某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判断,被盗伐的两棵树均为降香黄檀(黄花梨树),价值3.9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朋友偷窃他人财物,数额伟大,其行为已组成偷窃罪。鉴于其在实施犯罪行为时由于意志以外的缘故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且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讯断。宣判后,刘某不平,提出上诉。刘某家族努力向李某赔偿5000元并赔罪致歉,李某出具《体贴书》并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以为,刘某伙同他人采取损坏性手段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他人财物损毁和损失,其犯罪未遂、赔偿损失的情节,一审已经予以考虑宜从轻处罚。原判认定刘某犯偷窃罪的事实清晰,证据确实充分,治罪和实用执法正确,量刑适当,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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