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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系一家园林绿化企业,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建筑业,并已取得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营营业为园林绿化工程、园林建筑工程、边坡管理工程、矿山生态复绿工程的设计、施工和技术开发等.
我公司在外省承接一项园林绿化工程,签署了园林绿化施工条约,条约划定乙方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成活,包平安文明施工的方式承包施工.我公司的该项营业无论从形式和内容上来说,都是承接工程并施工,并经发包方的验收举行完工结算.
现发包方以为我公司系销售苗木给该方,应开具苗木销售发票给该方;而我公司以为,由于我们举行的是工程施工,理应到当地开具建筑业发票给该发包方.发包方的理由就是,根据国税函[2008]212号文的相关划定.
请问国税函[2008]212号文的执行对象,事实是销售苗木的纳税人呢,还是也包罗我们这样从事建筑业的纳税人?明确一点的是,我公司并不销售任何苗木,全部该工程所需苗木皆需从外采购,并举行栽种、造型、部署,并根据建筑业的相关要求,对其举行一年的维护和调养.我们这种情况事实是应该执行营业税暂行条例所划定的建筑业缴纳营业税还是应该执行国税函[2008]212号文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2号)第六条划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夹杂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划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别工商户的夹杂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小我私人的夹杂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划定,纳税人的下列夹杂销售行为,应当划分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划分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条款失效](国税函发[1995]156号)划定:六、问:对绿化工程应按何税目征税?
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自己就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例如,绿化与平整土地就分不开,而平整土地自己就属于建筑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为了削减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
根据上述划定,贵公司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的同时外购苗木用于绿化工程,不属于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夹杂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应税工程劳务,全额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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