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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水利(水务)厅、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村工作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村工作委员会,上海市市容和绿化管理局、环境保护局、水务局、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心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工作,扎实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实行,现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关于“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重点整治垃圾山、垃圾围村、垃圾围坝、工业污染‘上山下乡’”部署,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突出重点、分类整治”的原则,采取积极稳妥、切合现实、有力管用措施,加强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强化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监视管理和执法检查,积极消化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存量,严格控制增量.到2021年底,基本截至城镇垃圾、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向农村区域转移问题,基本完成农村区域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二、扎实有序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和整治
(一)开展地毯式排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部分(以下简称省级4部分)要督促市县有关部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部分关于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的通知》(建办村〔2017〕2号)要求,对城乡垃圾乱堆乱放形成的各种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内肯定规模的漂浮垃圾,逐县(市、区)组织开展一次地毯式排查,重点排查区域是城乡连系部、环境敏感区、重要交通干道沿线及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局限.排查结果录入全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信息系统(网址:http://czjs.mohurd.gov.cn,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排查结束后,县级有关部分要形成本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报告,经县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负责同志赞成后上传信息系统.省级4部分要抽取部分县(市、区)对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工作情况举行现场核查,重点检查有无漏报、瞒报情况,对瞒报、漏报等行为要举行转达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上述工作要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成立工作台账.对2021年录入信息系统的2.7万个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及新排查出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县级有关部分均应根据建办村〔2017〕2号文件要求成立排查整治工作台账,工作台账内容应包罗本县(市、区)非正规垃圾堆放点的位置、重要因素、堆放年限、堆体规模、整治技术方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省级4部分汇总并审核本区域县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于2021年7月尾前上传至信息系统.
(三)制订整治工作方案.省级4部分要督促县级有关部分,根据本区域垃圾终端处置设施容量、自身经济条件、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污染水同等因素,制订本区域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到2021年底前完成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任务、详细责任部分、监视检核设施.其中,2021年底前完成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
(四)一处一策开展整治.省级4部分要督促县级有关部分,根据不同非正规垃圾堆放点位置、堆体规模、有机物比重、周边环境、水文地质条件及侧向和底部渗透等情况,评估污染程度、风险品级和开挖条件,一处一策确定整治技术方式并开展整治.对建筑垃圾较多、有机垃圾比重不大的,可采取覆土绿化;对有机垃圾比重较高的,可增添垂直防渗处置,渗滤液单独抽取处置;对污染对照严重、地处环境敏感区且有条件开挖的,应实行搬迁或开挖筛分处置.对存在“垃圾围坝”的水利工程要定期组织做好垃圾打捞整理和后续处置.除经由处置的农业生产废弃物(如畜禽粪污、秸秆)以外,其他垃圾不得进入农田.
(五)成立转动销号制度.省级4部分要督促县级有关部分,对照县级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排查整治工作台账,成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转动销号制度,完成一处、销号一处.每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完成后,县级有关部分要将整治后的场地照片等信息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六)成立全流程管理清单.省级4部分要督促县级有关部分,成立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全流程管理清单,对开展堆体评估、制订技术方式、实行整治工作、垃圾处置处置等各个环节举行监管,并对监管历程举行纪录,坚决防止发生垃圾污染转移现象.
三、做好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后续管理
(七)加强整治后场地维护使用.已经完成整治的场地,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部分要划定管控局限,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做好移交和后续管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完成后,要组织专业技术气力定期开展污染和风险后评估,重点做好渗滤液对周边水体、地下水和土壤的污染分解及沼气含量监测,阻止发生新的污染和平安隐患.
(八)严格控制增量.市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部分要加大城镇垃圾违法违规向农村转移的监视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在农村区域违法违规倾倒、堆放垃圾的单位和小我私人,依法予以处罚,形成震慑.加强对重要干道两侧农田、山边、沟谷等区域的重点巡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团结交通运输等部分采取派人值守或安装视频监控等措施举行监管.要注重施展舆论监视作用,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违规倾倒行为,坚决曝光一批负面典型.对出租或承租土地填埋垃圾牟利的,坚决取缔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造成严重污染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可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小我私人的,发现一起,处置一起,责令妥善处置并依法处罚;对暂时不能找到偷排偷倒单位和小我私人的,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州里以上有关部分负责妥善处置.
四、加强组织向导
(九)落实整治责任.成立省(区、市)负总责、市县落实的工作机制.省级4部分要对本区域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负责,开展技术指导,加大设施投入,做好监视管理.县级有关部分要落实整治主体责任,配齐配足垃圾收运和处置设施,扎实推进整治工作,并对整治结果负责.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分负责以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为重要因素的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各级生态环境部分负责加强工业固体废物违法违规转移监管和打击力度,防控工业污染“上山下乡”;各级水行政主管部分、其他大坝主管部分负责督促河流(湖泊)和水利枢纽管理单位加强水库大坝坝前漂浮物打捞整理,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局限内的保洁和生活垃圾处置;各级农业农村部分负责以离田农业生产废弃物为重要因素的非正规垃圾处置和利用.
(十)强化检查和监视.省级4部分要经常性组织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垃圾污染规模转移、搪塞应付、弄虚作假等问题,督促市县有关部分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发现黑恶势力操控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将连系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督导评估,组织开展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专项督导,不定期以暗访、异地交织检查等形式举行现场抽查,利用卫星遥感图片等监控新增非正规垃圾堆放点.将非正规垃圾堆放点整治工作不力、污染突出、社会影响恶劣问题纳入中心环境保护督察局限.省级4部分每年年底前要将本区域整治工作措施、进度等情况划分报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
2021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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