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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及使用津贴政策的提案”复文
(2021年第3774号(农业水利类306号))
一、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良种苗木培育津贴政策,扩大津贴局限问题
2021年,财政部会同我局印发的《林业改革资金管理设施》(以下简称(设施))对国土绿化支出包罗林木良种培育津贴等,未限制津贴标准和津贴对象.我局会同财政部印发的《关于2021年度中心财政林业草原转移支付任务设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提出了“公正看待各种主体”的要求.各省(区、市)可根据本省区的现真相形,将相符条件的,使用新技术从事良种苗木培育的育苗单位,纳入林木良种培育津贴局限,充分调动社会各种育苗主体生产良种苗木的积极性,促进林木良种的推广和使用.
二、关于对应用良种苗木造林者,给与肯定津贴问题
根据《设施》,国土绿化支出中包罗林木良种培育津贴和造林津贴.相符条件的使用良种苗木的造林者可申请享受中心财政造林津贴,为阻止重复放置,同时充分调动育苗主体繁育良种苗木的积极性,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津贴对象为育苗主体.
三、关于完善津贴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使用平安有用问题
根据《设施》,各级财政部分、林业和草原主管部分应当加强对资金申请、分配、使用、管理情况的监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下一步,我局将负责参考您的意见,积极会同财政部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积极推行监管职责,强化管理机制,督促各地科学规范使用资金,做好林木良种苗木培育工作,切实提高林木良种苗木培育津贴资金的管理程度和使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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