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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有种植大叶女贞的基地吗?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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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令第20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以下简称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的划定,制订本条例.
... 第二条.下列各物,遵照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实行检疫:
...(一)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二)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
...(三)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对象;
...(四)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五)有关执法、行政律例、国际条约划定或者商业条约约定应当实行收支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主管全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同一管理全国收支境动植物检疫工作,网络海内外重大动植物疫情,负责国际间收支境动植物检疫的合作与交流.
...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收支境动植物检疫营业集中的地址设立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遵照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实行收支境动植物检疫.
... 第四条.国(境)外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并可能传入中国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紧要预防措施:
...(一)国务院可以对相关疆域区域采取控制措施,需要时下令阻止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对象进境或者封锁有关口岸;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可以公布阻止从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区域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名录;
...(三)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对可能受病虫害污染的本条例第二条所列进境各物采取紧要检疫处置措施;
...(四)受动植物疫情威胁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立刻组织有关部分制订并实行应急方案,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报告.
... 邮电、运输部分对重大动植物疫情报告和送检材料应当优先传送.
... 第五条.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宽免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应当遵照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的划定实行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验时,应当遵守有关执法的划定.
... 第六条.海关依法共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收支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执行监管.详细设施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会同海关总署制订.
... 第七条.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所称动植物疫区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与区域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确定并公布.
... 第八条.对贯彻执行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做出明显成就的单位和小我私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检疫审批

... 第九条.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阻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划定的机关负责.
... 第十条.相符下列条件的,方可解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一)输出国家或者区域无重大动植物疫情;
...(二)相符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执法、律例、规章的划定;
...(三)相符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区域签署的有关双边检疫协定(含检疫协议、备忘录等,下同).
... 第十一条.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商业条约或者协议签署前办妥.
... 第十二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解决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解决的,携带人或者邮寄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机关赞成并经检疫及格后方准进境.
... 第十三条.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区域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实、输入国家或者区域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蹊径,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赞成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 第十四条.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阻止进境物的,解决阻止进境物特许检疫审批手续时,货主、物主或者其署理人必须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其数目、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并附具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署的意见.
... 第十五条.解决进境检疫审批手续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货主、物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重新申请解决检疫审批手续:
...(一)变更进境物的品种或者数目标;
...(二)变更输出国家或者区域的;
...(三)变更进境口岸的;
...(四)跨越检疫审批有用期的.

第三章. 进境检疫

... 第十六条.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一条所称中王法定的检疫要求,是指中国的执法、行政律例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划定的动植物检疫要求.
... 第十七条.国家对向中国输出动植物产品的外洋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执行注册挂号制度.详细设施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制订.
... 第十八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在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属于调离海关监管区检疫的,运达指定地址时,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通知有关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属于转关货物的,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达指运地时,应当向指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 输入种畜禽及其精液、胚胎的,应当在进境前30日报检;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前15日报检;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在进境前7日报检.
... 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时,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及时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详细情况对申报物实行检疫.
... 前款所称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是指直接用作包装物、铺垫材料的动物产品和植物、植物产品.
... 第十九条.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并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区域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产地证书和商业条约、信用证、发票等单证;依法应当解决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提交检疫审批单.无输出国家或者区域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有用检疫证书,或者未依法解决检疫审批手续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详细情况,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置.
... 第二十条.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口岸时,检疫人员可以到运输对象上和货物现场实行检疫,核对货、证是否相符,并可以根据划定采取样品.承运人、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向检疫人员提供装载清单和有关资料.
... 第二十一条.装载动物的运输对象抵达口岸时,上下运输对象或者靠近动物的人员,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行的防疫消毒,并执行其采取的其他现场预防措施.
... 第二十二条.检疫人员应当根据下列划定实行现场检疫:
...(一)动物:检查有无疫病的临床症状.发现疑似感染流行症或者已殒命的动物时,在货主或者押运人的共同下查明情况,立刻处置.动物的铺垫材料、剩余饲料和渗出物等,由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在检疫人员的监视下,作除害处置.
...(二)动物产品:检查有无溃烂变质现象,容器、包装是否完好.相符要求的,许可卸离运输对象.发现散包、容器破碎的,由货主或者其署理人负责整理完好,方可卸离运输对象.根据情况,对运输对象的有关部位及装载动物产品的容器、外表包装、铺垫材料、被污染场地等举行消毒处置.需要实行实验室检疫的,根据划定采取样品.对易繁殖植物害虫或者混藏杂草种子的动物产品,同时实行植物检疫.
...(三)植物、植物产品:检查货物和包装物有无病虫害,并根据划定采取样品.发现病虫害并有扩散可能时,及时对该批货物、运输对象和装卸现场采取需要的防疫措施.对来自动物流行症疫区或者易动员物流行症和寄生虫病病原体并用作动物饲料的植物产品,同时实行动物检疫.
...(四)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检查是否携带病虫害、混藏杂草种子、沾带土壤,并根据划定采取样品.
...(五)其他检疫物:检查包装是否完好及是否被病虫害污染.发现破损或者被病虫害污染时,作除害处置.
... 第二十三条.对船舶、火车装运的大宗动植物产品,应当就地分层检查;限于口岸、车站的存放条件,不能就地检查的,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赞成,也可以边卸载边疏运,将动植物产品运往指定的地址存放.在卸货历程中经检疫发现疫情时,应当立刻截至卸货,由货主或者其署理人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对已卸和未卸货物作除害处置,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对象和场地,也应看成除害处置.
... 第二十四条.输入种用大中家畜的,应当在国家动植物检疫局设立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45日;输入其他动物的,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动物隔离检疫场所隔离检疫30日.动物隔离检疫场所管理设施,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制订.
... 第二十五条.进境的同一批动植物产品分港卸货时,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只对本港卸下的货物举行检疫,先期卸货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将检疫及处置情况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需要对外出证的,由卸毕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汇总后同一出具检疫证书.
... 在分卸港实行检疫中发现疫情并必须举行船上熏蒸、消毒时,由该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同一出具检疫证书,并及时通知其他分卸港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 第二十六条.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根据中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的有关划定实行检疫.
... 第二十七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及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章章或者签发《检疫放行通知单》;需要调离进境口岸海关监管区检疫的,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调离通知单》.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解决报关、运递手续.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分凭单运递,运递期间海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 第二十八条.输入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及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检疫处置通知单》,通知货主或者其署理人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视和技术指导下,作除害处置;需要对外索赔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检疫证书.
... 第二十九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根据检疫需要,并商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国家或者区域政府有关机关赞成,可以派检疫人员举行预检、监装或者产地疫情观察.
... 第三十条.海关、边防等部分截获的非法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就近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

第四章. 出境检疫

... 第三十一条.货主或者其署理人依法解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出境报检手续时,应当提供商业条约或者协议.
... 第三十二条.对输入国要求中国对向其输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挂号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执行注册挂号,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立案.
... 第三十三条.输出动物,出境前需经隔离检疫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检疫.输出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客栈或者货场实行检疫;根据需要,也可以在生产、加工历程中实行检疫.
... 待检出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应当数目齐全、包装完好、堆放整齐、唛头符号明显.
... 第三十四条.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检疫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者区域和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划定;
...(二)双边检疫协定;
...(三)商业条约中订明的检疫要求.
... 第三十五条.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及格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运达出境口岸时,根据下列划定解决:
...(一)动物应当经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临床检疫或者复检;
...(二)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从启运地随原运输对象出境的,由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验证放行;替换运输对象出境的,换证放行;
...(三)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到达出境口岸后拼装的,因变更输入国家或者区域而有不同检疫要求的,或者跨越划定的检疫有用期的,应当重新报检.
... 第三十六条.输出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及格的,运达出境口岸时,运输、邮电部分凭启运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检疫单证运递,海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第五章. 过境检疫

... 第三十七条.运输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过境(含转运,下同)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者区域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运输动物过境的,还应当同时提交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 第三十八条.过境动物运达进境口岸时,由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运输对象、容器的外表举行消毒并对动物举行临床检疫,经检疫及格的,准予过境.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派检疫人员监运至出境口岸,出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 第三十九条.装载过境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对象和包装物、装载容器必须完好.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查,发现运输对象或者包装物、装载容器有可能造成途中散漏的,承运人或者押运人应当根据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禁绝过境.

第六章. 携带、邮寄物检疫

... 第四十条.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未依法解决检疫审批手续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置.邮件作退回处置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邮件及发递单上批注退回缘故原因;邮件作销毁处置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通知单,通知寄件人.
... 第四十一条.携动员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的,进境时必须向海关申报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海关应当将申报或者查获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时交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未经检疫的,不得携带进境.
... 第四十二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在口岸、机场、车站的游客通道、行李提取处等现场举行检查,对可能携动员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而未申报的,可以举行查询并抽检其物品,需要时可以开包(箱)检查.
... 游客收支境检查现场应当设立动植物检疫台位和标志.
... 第四十三条.携动员物进境的,必须持有输出动物的国家或者区域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检疫证书,经检疫及格后放行;携带犬、猫等宠物进境的,还必须持有疫苗接种证书.没有检疫证书、疫苗接种证书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限期退回或者没收销毁处置.作限期退回处置的,携带人必须在划定的时间内持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的截留根据,领取并携带出境;逾期不领取的,作自动放弃处置.
... 携带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经现场检疫及格的,就地放行;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截留根据.截留检疫及格的,携带人持截留根据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领回;逾期不领回的,作自动放弃处置.
...阻止携带、邮寄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二十九条划定的名录所列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进境.
... 第四十四条.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国际邮件交流局(含国际邮件快递公司及其他经营国际邮件的单位,以下简称邮局)实行检疫.邮局应当提供需要的工作条件.
... 经现场检疫及格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需要作实验室检疫或者隔离检疫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向邮局解决交接手续;检疫及格的,加盖检疫放行章,交邮局运递.
... 第四十五条.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经检疫不及格又无有用方式作除害处置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置,并签发《检疫处置通知单》交携带人、寄件人.

第七章. 运输对象检疫

... 第四十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可以登船、登机、登车实行现场检疫.有关运输对象负责人应当接受检疫人员的询问并在询问纪录上签字,提供运行日志和装载货物的情况,开启舱室接受检疫.
...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当对前款运输对象可能隐藏病虫害的餐车、配餐间、厨房、蕴藏室、食物舱等动植物产品存放、使用场所和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存放场以是及集装箱箱体等区域或者部位,实行检疫;需要时,作防疫消毒处置.
... 第四十七条.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船舶、飞机、火车,经检疫发现有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第十八条划定的名录所列病虫害的,必须作熏蒸、消毒或者其他除害处置.发现有阻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必须作封存或者销毁处置;作封存处置的,在中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对运输对象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及其存放场所、容器,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视下作除害处置.
... 第四十八条.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车辆,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作防疫消毒处置.装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车辆,经检疫发现病虫害的,连同货物一并作除害处置.装运供应香港、澳门区域的动物的回空车辆,实行整车防疫消毒.
... 第四十九条.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实行检疫.发现病虫害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视下作除害处置.发现有阻止进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视下作销毁处置.
... 第五十条.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进境运输对象经检疫或者经消毒处置及格后,运输对象负责人或者其署理人要求出证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签发《运输对象检疫证书》或者《运输对象消毒证书》.
... 第五十一条.进境、过境运输对象在中国境内停留期间,交通员工和其他人员不得将所装载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带离运输对象;需要带离时,应当向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
... 第五十二条.装载动物出境的运输对象,装载前应当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视下举行消毒处置.
... 装载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出境的运输对象,应当相符国家有关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划定.发现危险性病虫害或者跨越划定标准的一样平常性病虫害的,作除害处置后方可装运.

第八章. 检疫监视

... 第五十三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收支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历程,执行检疫监视制度.详细设施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分制订.
... 第五十四条.收支境动物和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需要隔离饲养、隔离栽植的,在隔离期间,应当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视.
... 第五十五条.从事收支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置营业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审核及格.
...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熏蒸、消毒工作举行监视、指导,并负责出具熏蒸、消毒证书.
... 第五十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在机场、口岸、车站、客栈、加工厂、农场等生产、加工、存放收支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实行动植物疫情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共同.
... 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移动或者损坏动植物疫情监测用具.
... 第五十七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对运载收支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对象、装载容器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不得开拆或者损毁检疫封识、标志.
... 动植物检疫封识和标志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同一制发.
... 第五十八条.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运往保税区(含保税工厂、保税客栈等)的,在进境口岸依法实行检疫;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根据详细情况实行检疫监视;经加工复运出境的,遵照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有关出境检疫的划定解决.

第九章. 执法责任

...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报检或者未依法解决检疫审批手续或者未按检疫审批的划定执行的;
...(二)报检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与现实不符的.
...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行为,已取得检疫单证的,予以吊销.
... 第六十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许可私自将进境、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卸离运输对象或者运递的;
...(二)私自调离或者处置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指定的隔离场所中隔离检疫的动植物的;
...(三)私自开拆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的包装,或者私自开拆、损毁动植物检疫封识或者标志的;
...(四)私自甩掉过境动物的遗体、渗出物、铺垫材料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未按划定处置运输对象上的泔水、动植物性废弃物的.
... 第六十一条.遵照本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的划定注册挂号的生产、加工、存放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单位,收支境的上述物品经检疫不及格的,除遵照本法有关划定作退回、销毁或者除害处置外,情节严重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注销注册挂号.
...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组成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明显稍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
...(二)伪造、变造动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 第六十三条.从事收支境动植物检疫熏蒸、消毒处置营业的单位和人员,不根据划定举行熏蒸和消毒处置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可以视情节作废其熏蒸、消毒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 第六十四条.收支境动植物检疫法和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寄义:
...(一)“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是指种植、野生的可供繁殖的植物全株或者部分,如植株、苗木(含试管苗)、果实、种子、砧木、接穗、插条、叶片、芽体、块根、块茎、鳞茎、球茎、花粉、细胞培育材料等;
...(二)“装载容器”,是指可以多次使用、易受病虫害污染并用于装载收支境货物的容器,如笼、箱、桶、筐等;
...(三)“其他有害生物”,是指动物流行症、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外的各种为害动植物的生物有机体、病原微生物,以及软体类、啮齿类、螨类、多足虫类动物和危险性病虫的中心寄主、生物等;
...(四)“检疫证书”,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关于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康健或者卫生状态的具有执法效力的文件,如《动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动物康健证书》、《兽医卫生证书》、《薰蒸/消毒证书》等.
... 第六十五条.对收支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因实行检疫或者根据划定作熏蒸、消毒、退回、销毁等处置所需用度或者招致的损失,由货主、物主或者其署理人肩负.
... 第六十六条.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依法实行检疫,需要采取样品时,应当出具采样凭单;验余的样品,货主、物主或者其署理人应当在划定的限期内领回;逾期不领回的,由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划定处置.
... 第六十七条.商业性动物产品出境的检疫机关,由国务院根据情况划定.
... 第六十八条.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 起 施行.

国务院.

1996-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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