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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北京市绿化隔离区域土地置换管理设施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9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国土房管局制订的《北京市绿化隔离区域土地置换管理设施》已经市政府向导同志赞成,现转发给你们,请负责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绿化隔离区域土地置换管理设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速本市绿化隔离区域建设,规范土地利用,加强新村建设中的衡宇销售、出租和权属管理,根据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划定,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本设施所指的绿化隔离区域是指城区中心大团与10个城市边缘团体之间的环状地带,以绿化建设为主,绿化配套及新村建设为辅的区域,涉及向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昌平区、大兴区,中关村区域及其周边涉及绿化环境建设的区域,也适用本设施.
绿化隔离区域建设涉及土地置换审批、土地衡宇挂号发证以及衡宇销售、出租的,适用本设施.
第三条 绿化隔离区域建设应当确保实现绿化用地125平方公里,其中非农业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跨越经认定的原有用地规模.
第四条 绿化隔离区域建设应当相符土地利用总体设计和有关专项设计.在绿化建设中,应当根据农用地置换周转设计实行.
农用地置换周转设计由各有关区国土房管局会同有关部分共同体例,报市国土房管局批准.农用地置换周转限期不得跨越两年,周转期满后应当实现农用地总量不削减.
市国土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分,根据全市住房建设设计和农民搬迁、商品房销售情况,每年放置肯定比例的土地,用于绿化隔离区域新村建设.
第五条 各有关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分要加强对绿化隔离区域土地置换工作的向导,保证土地置换的顺利举行.
各有关单位和小我私人应当遵守绿化隔离区域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和共同土地置换工作的实行,确保土地置换工作的正常举行.
第二章 土地置换的审批
第六条 相符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土地置换.
(一)新村建设以及州里企业向工业小区集中时,相符农用地置换周转设计的,经所在区国土房管局审核,区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旧址复垦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的耕地举行置换.
(二)国有企业用地或者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与农村整体土地举行置换的,经双方赞成,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利用整理国有建设用地复垦出的农用地(绿化用地)与需占用农村整体耕地举行置换.
第七条 申请土地置换的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区国土房管局提供下列文件:
(一)土地置换申请书(呈报表);
(二)项目建议书的批准文件和设计批准文件;
(三)置换土地附图(图中应当注明建设用地、绿化用地及新村建设自用或开发用地的局限);
(四)土地置换协议书或土地置换方案.
第八条 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审批.其中需由市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由区政府报市政府审批;需由区政府批准土地置换的,要同时报市国土房管局立案.
土地置换经批准后,原土地全部权、使用权作响应变更,置换双方要尽快实行置换方案,并保证农用地总量不削减.
第九条 农村宅基地、州里企业用地及其它农村整体土地,置换后需要征为国有的,由区国土房管局在受理置换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解决土地置换手续时一并解决征地申报手续.经区政府赞成,持下列材料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核:
(一)项目批准文件和设计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申请表、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
(三)项目投资单位与农村整体经济组织签署的明确双方权力与任务的条约;
(四)有关图件.
第十条 市国土房管局收到上报的土地置换和征地材料后,对相符条件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政府.
土地置换和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区国土房管局应当在收到批件后3个工作日内下发批复,并及时揭晓《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一条 绿化隔离区域建设中按农民自住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用地按划定到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解决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条约》.
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国土房管局向建设单位揭晓《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
第十二条 在实行旧村刷新和新村建设时,农民按1:0.5比例建设的商品房部分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应按即缴即返的原则解决,作为市政府的投资,重要用于绿化隔离区域大市政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三条 征用土地用于新村建设涉及农业劳动力安置的,由乡(镇)、村农村整体经济组织负责,重要通过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和发展第二、三产业等形式实行.
第十四条 市绿化隔离区域建设总指挥部审核赞成的经营性绿色产业项目,设计部分批准项目建议书后,由土地和设计部分确定项目用地局限.
第十五条 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以及与绿地相适合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根据下列划定解决用地手续:
(一)绿化用地按农业内部结构调整的有关划定解决.其中,本农村整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小我私人投资开发建设的,应当与该农村整体经济组织签署租赁经营条约.
绿色产业项目建成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可以根据有关划定,向投资者揭晓农村整体土地使用证或者他项权力证.经营租赁的较高年限,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较高年限确定.
(二)与绿地相适合的建设项目用地,由农村整体经济组织或者其他参加建设的单位或小我私人,根据本设施划定的土地置换和征地程序解决相关手续.其农用地转用设计列入区农用地置换周转设计内.
(三)利用经营性绿地以及利用与其相适合的配套建设用地举行国家限制项目建设的,要按程序单独申报.
第十六条本设施实行后,绿化隔离区域局限内不得占用绿化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根据国家有关执法、律例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占)用的程序审查报批.
第三章 衡宇搬迁
第十七条 依据京政办发[2000]20号文件有关划定,自2021年4月1日起至绿化隔离区域建设完成以前,除有关部分还有划定外,在绿化隔离区域暂停解决下列事项:
(一)入户和分户;
(二)新批宅基地;
(三)在原宅基地局限内衡宇的新建、改建、扩建;
(四)现有衡宇交易、交流、赠与、租赁、抵押、析产.
暂停限期内,私自解决上述事项的,衡宇搬迁时不予认可.
第十八条 住户衡宇搬迁的,可按下列不同情况划分予以补偿.
(一)在搬迁局限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的住户,可以根据建安造价购买新建楼房,住户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整体经济组织根据建筑面积重置价格连系成新予以补偿.经乡(镇)政府批准,也可采取产权对换、差价补偿等形式取得新建楼房,购买及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衡宇数目由乡(镇)政府确定,但不得跨越人均建筑面积50平方米.
在搬迁局限内有正式住房,然则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域的住户,由农民整体经济组织根据腾退衡宇重置价格连系成新予以补偿,也可根据原房建筑面积采取产权兑换、差价补偿的形式取得新建楼房.取得新建楼房面积由乡(镇)政府确定,但每处宅基地取得的新建楼房面积不得跨越100平方米.
(二)申请自行安置的住户,可以领取腾退费.腾退费由农村整体经济组织按其原有正式住房的建筑面积重置价格连系成新的2倍盘算.
(三)申请外迁安置的住户,其原有正式住房,由农村整体经济组织按重置价格连系成新予以补偿,同时按每人1万元的标准发放搬迁安置费.吸收迁入的乡(镇)、村应当根据当地农民的用地标准放置生产和生活用地.
第十九条 不宜在隔离区域发展的企业(含中心、市属企业),经其所在区域的区政府认定,应当搬入指定安置区域.吸收搬入企业的区、县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对按原用途使用土地的,可以按划拨方式解决用地手续;改变原企业用途的,应依法解决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在开发区举行建设的,按开发区有关划定解决.
第二十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本设施的有关划定,根据内陆现实和农民意愿,制订衡宇搬迁详细方案,并报所在区政府立案.
对衡宇搬迁的详细方案有争议的,由所在区政府协调整决.
第四章 土地衡宇挂号发证
第二十一条 占用耕地用于绿化建设或者利用拆除宅基地、州里企业及其他企业的建筑物腾退出来的土地实现绿化的,农村整体经济组织及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申请解决挂号或土地变更挂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在挂号文件、证书和图件上注明土地类型变更情况.
属于经营性绿化产业项目标,由农村整体经济组织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解决土地挂号或变更挂号手续.
第二十二条 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在批准土地置换后15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申请解决土地变更挂号.区土地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挂号.
第二十三条 置换中涉及征地和供地的,用地单位在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后,应当按以下要求申请解决衡宇、土地挂号手续.
(一)有偿供地的,在土地使用者全部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后15日内申请解决土地变更挂号.
(二)划拨供地的,土地使用者在领取《国有土地划拨决议书》后15日内申请解决土地变更挂号.
(三)在建设项目完工验收及格后,产权单位应当在30日内申请解决衡宇产权挂号.
土地、衡宇行政主管部分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予以挂号,揭晓土地证书或衡宇全部权证书.
第五章 衡宇的出租、销售
第二十四条 出租新建楼房的住户,应当到所在区衡宇管理部分解决衡宇租赁挂号立案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购买新建楼房的住户,可以依有关划定将所购衡宇上市出售.
第二十六条 按住户自用房1:0.5比例开发的商品房,需要内销预售的,由建设单位按有关划定到市国土房管局解决内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需要外销预售的,经市涉外建设项目国家平安事项审核办公室批准后,由市国土房管局解决外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立契过户、产权挂号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绿化隔离区域建设涉及国有农场的,可参照本设施划定的乡(镇)政府职能,由国有农场组织项目标呈报和实行.
第二十八条本设施由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注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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