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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9号
《城市紫线管理设施》已于2021年11月15日建设部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设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国务院有关划定,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本设施所称城市紫线,是指国家历史文假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局限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局限界线.本设施所称紫线管理是划定城市紫线和对城市紫线局限内的建设活动实行监视、管理.
第三条 在体例城市设计时应当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国家历史文假名城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体例历史文假名城保护设计时划定.其他城市的城市紫线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组织体例城市总体设计时划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全国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紫线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小我私人都有权了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局限及其保护设计,对设计的制订和实行管理提出意见,对损坏保护设计的行为举行揭发.
第六条 划定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紫线应当遵照下列原则: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局限应当包罗历史建筑物、建筑物和其风貌环境所组成的焦点地段,以及为确保该地段的风貌、特色完整性而必须举行建设控制的区域.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局限应当包罗历史建筑自己和需要的风貌协调区.
(三)控制局限清晰,附有明确的地理座标及响应的界址地形图.
城市紫线局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局限的划定,依据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执法、律例.
第七条 体例历史文假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设计,应当包罗征求民众意见的程序.审查历史文假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设计,应当组织专家举行充分论证,并作为法定审批程序的组成部分.
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保护设计前,必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主管部分审查赞成.
第八条 历史文假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设计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改善和加强保护工作的需要,确需调整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审查赞成后,方可组织体例调整方案.
调整后的保护设计在审批前,应当将设计方案公示,并组织专家论证.审批后应当报历史文假名城批准机关立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假名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设计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设计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立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假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设计还应当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十条 历史文假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设计一经批准,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必须向社会公布,接受民众监视.
第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取消相关的城市紫线.
取消国家历史文假名城中的城市紫线,应当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批准.
第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各项建设必须坚持保护真实的历史文化遗存,维护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改善基础设施、提高环境质量的原则.历史建筑的维修和整治必须保持原有形状和风貌,保护局限内的各项建设不得影响历史建筑风貌的展示.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保护设计,对历史文化街区举行整治和更新,以改善人居环境为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的刷新和建设.
第十三条 在城市紫线局限内阻止举行下列活动:
(一)违反保护设计的大面积拆除、开发;
(二)对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风貌组成影响的大面积改建;
(三)损坏或者拆毁保护设计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四)建筑损坏历史文化街区传统风貌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占用或者损坏保护设计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蹊径和古树名木等;
(六)其他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组成损坏性影响的活动.
第十四条 在城市紫线局限内确定各种建设项目,必须先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依据保护设计举行审查,组织专家论证并举行公示后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五条 在城市紫线局限内举行新建或者改建各种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对设计确定保护的建筑物、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举行修缮和维修以及改变建筑物、建筑物的使用性子,应当遵照相关执法、律例的划定,解决相关手续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 城市紫线局限内各种建设的设计审批,执行立案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立案.其中国家历史文假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立案.
第十七条 在城市紫线局限内举行建设活动,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相符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执法、律例的划定.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直辖市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定期对保护设计执行情况举行检查监视,并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提出报告.
对于监视中发现的私自调整和改变城市紫线,私自调整和违反保护设计的行政行为,或者由于人为缘故原因,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承受局部损坏的,监视机关可以提出纠正决议,督促执行.
第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分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根据需要可以向有关城市派出设计监视员,对城市紫线的执行情况举行监视.
设计监视员利用下述职能:
(一)参加保护设计的专家论证,就保护设计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向派出机关报告;
(二)参加城市紫线局限内建设项目立项的专家论证,了解公示情况,可以对建设项目标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三)对城市紫线局限内各项建设审批的可行性提出意见,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四)接受民众的投诉,举行观察,向有关行政主管部分提出处置建议,并向派出机关报告.
第二十条 违反本设施划定,未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批准,在城市紫线局限内举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设计行政主管部分根据《城市设计法》等执法、律例的划定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设施划定,私自在城市紫线局限内审批建设项目和批准建设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设施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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