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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8万元黄花梨被盗伐海南昌江警方:数目少不立案

导读

188万元黄花梨被盗伐海南昌江警方:数量少不立案霸王岭林段内一株现价188.24万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海南黄花梨树被非法采伐销售却不能立案而收购人是海南省黄花梨收藏协会会员,其中一人还是省黄花梨收藏协会东方代表处负责人。昌江检察院依法进……

188万元黄花梨被盗伐 海南昌江警方:数目少不立案霸王岭林段内一株现价188.24万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海南黄花梨树被非法采伐销售却不能立案?而收购人是海南省黄花梨珍藏协会会员,其中一人照样省黄花梨珍藏协会东方代表处负责人。昌江审查院依法举行立案监视,5月4日,昌江警方对此案立案侦查。
昌江警方:数目少不立案
昌江审查院继续加大对损坏生态环境方面的犯罪活动举行监视,依法利用执法监视职责。2021年3月初,霸王岭林业局重点管护林段内一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降香黄檀:即海南黄花梨树)被非法采伐、收购、运输。经过昌江价格中心判定,该株被采伐的海南黄花梨树现价估值为188.24万元。得知案情后,昌江审查院审查长陈煦亲自带领侦监科干警到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参与案件调查,并参与对案件定性、证据网络等方面问题的讨论。
经调查,涉案人员肖某、王某两人均为海南省黄花梨珍藏协会会员,肖某为海南省黄花梨珍藏协会东方代表处负责人。两人的行为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霸王岭林区森林公安局未对此立案侦查。2021年4月7日,审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划定,向昌江县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2021年4月14日,昌江公安局出具《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回答昌江审查院,昌江公安局以为涉案人肖某、王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仅有0.25立方米,数目稍微,未到达立案标准,决议不立案处理。
昌江检方:应予立案
收到说明书后,昌江审查院经审查以为该案不立案理由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第六条、《最高人民审查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统领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划定(一)》第七十一条之划定,犯罪嫌疑人肖某、王某涉嫌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应予以立案侦查。
4月18日,审查院向昌江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昌江公安局依法举行立案侦查。
2021年5月4日,昌江公安局对此举行立案侦查,并将《立案决议书》复印件送达审查机关。审查机关将继续监视该案侦查希望情况。
检方说法 没有数目要求应该立案侦查
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指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损坏国家林业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据《刑法修正案(四)》,将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国家划定,非法采伐、损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据此,对此类案件的立案与否,没有数目和价值方面的限制性划定,因而应该立案侦查。只是在加重处罚方面,组成“情节严重”的情况,才有数目方面的要求,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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