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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完工综合验收设施

导读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办法[1990]牡政发第59号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划区内的民用住宅建筑(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及其配套设施……

牡丹江市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完工综合验收设施[1990]牡政发第59号
一九九年四月三十日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特制订本设施。
第二条设计区内的民用住宅修建(新区开发和旧城刷新)及其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相符“统一设计,合理结构,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城市建设目的。
第三条凡在区内从事开发建设的企、事业(含中直、省直)和驻军等单元,均应执行本设施。
第四条验收范围:设计区内的民用住宅及其配套建设工程。
第五条验收内容:设计批件、开工报告、设计设计、工程质量认证书和各项配套设施(道路及路灯、给水、排水外网管线、供热外管线及地沟、电力电讯线路、消防设施、修建小品、绿化环境卫生等)的建设。
第六条设计设计验收标准
1.修建面积及层次、修建物的平面位置和立面造型、修建物红线控制、采光距离和装修的色调等方面均应相符设计设计要求。
2.与设计设计不符的部门,必须有正式的设计设计换取文件和经原审批单元批准的手续。
第七条住宅修建验收标准
1.住宅修建应相符设计图纸;
2.住宅修建应执行GBJ96-86--住宅修建设计规范和CBJ16-89-修建设计防火规范;
3.动迁户住宅应执行牡丹江市动迁户住宅标准;
4.住宅面积应相符住宅修建设计规范要求。
第八条修建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的工程质量,按有关划定,举行单项验收,工程质量到达国家划定标准;
2.各项工程必须具备齐全的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完工图纸和工程技术档案。
第九条配套设施的验收标准
1.各项配套设施建设必须相符设计及设计要求;
2.建设区内的衡宇有编号、单元号、分房号;
3.建设区内的修建物之间土地面必须覆盖;
4.路面平整,并有排水设施;
5.给排水外网管道流通,不堵、不漏、不渗;供热外网管道无跑冒、漏水现象。所有管道的管材相符质量要求;
6.电力、电讯线路无泄电、短路现象,保证路灯、电话及动力装备的正常使用;
7.绿化到达花池美观,树木整齐,林木成活率、保留率到达95%以上;
8.环境卫生设施齐全,并有专人管理。各项基础设施应相符国家环境保护划定的标准;
9.消防设施齐全,质量相符要求。
第十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所有完工后,在工程质量监视部门质量认证和各部门专业验收的基础上,开发单元(或建设单元)向市开发办提出完工验收报告。
第十一条对小区或街坊内(外)的单体楼及其配套设施,由市开发办组织验收。及格后,方可对动迁户举行安置。
第十二条对申请验收的小区或街坊住宅及其配套设施,经市开发办初验以为到达验收标准的,由市开发办向市建委提出验收申请报告,由市建委组织市开发办、设计局、城建局、房地局、环卫局、建管局、供热办、邮电局、电业局、公安消防支队、建行、街道做事处等有关部门举行综合验收。经综合验收及格后,方可解决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对国家直接管理的衡宇拆除安置后,其产权和管理权均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对单元和私产衡宇,其管理权均移交给市房地产管理局,其产权稳定。
第十四条住宅的各项配套设施及环境卫生等,均移交给所在的街道委员会管理,没有居委会的新区应在就近区内成立各级街道组织加以管理。
第十五条凡接入市区内的给水外网管线、排水外网管线及路灯等,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城建局;供热外网管线,其产权和管理权移交给市供热办。电讯线路及装备的管理权移交给邮电局。电力线路及其隶属装备的管理权移交给电业局。
第十六条开发建设单元在开工前,须按其配套设施现实需要的资金额度,向市开发办预交配套设施保证金。待完工综合验收及格后,返回保证金。
第十七条住宅及其各项配套设施建设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一律限期返工。对限期返工仍达不到标准的,不予验收,并由市开发办另选队伍组织施工。返工用度及拖延时间对动迁户的安置补偿由开发单元(或建设单元)肩负。对情节严重不听劝告的,供水部门不予供水,污水禁绝排入市区排水管道,供电部门不予供电。
第十八条本设施由市建委负责注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本设施如与上级划定有抵触时,按上级划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设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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